財政部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多家扣繳單位的權益,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此次草案修正重點有三項,第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的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第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第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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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公司、機關或團體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的所得,是由公司負責人、機關或團體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這次修法後,將由該公司、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另外,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給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原應於給付之日起算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與發給扣繳憑單等事宜,這次修法增訂若前述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上述期限得再延長5日,減輕其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此外,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而須處罰者,不再按固定金額或按給付金額(扣繳稅額)的固定比率(倍數)處罰,將由稽徵機關視違章情節輕重,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給予不同程度處罰,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考量居住者扣繳作業係採年度申報,為使扣繳義務人充分瞭解修正後規定,並據以辦理扣繳作業,且相關申報書表及系統也需配合修正,須預留適當準備期間,這次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財政部將於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後,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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