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表示,針對立法院成立調閱小組向NCC調閱鏡電視新聞台申設相關資料,因相關文件涉特定公司內部治理事項,故NCC函詢調閱小組相關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NCC將在該小組釋明、釐清後辦理。
NCC說明,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之調閱範圍僅止於目的明確之「特定議案」;再者,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調閱專案小組有調閱權限。
然而,NCC強調,所謂「特定議案」,依憲法第63條規定,應指法律案、預算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本次鏡電視調閱小組於成立或調閱程序中,並未說明是基於何項重大特定議案而需要行使調閱權,對此NCC已再三表示其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尚有疑慮,希望調閱小組能協助NCC釋疑。
NCC重申,NCC尊重立委行使憲法上之職權,只是立法院調閱特定公司治理與機關監理事項相關資料時,仍需要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所述之正當法律程序辦理,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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