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巴人壽與法巴產險共有五大項違規,第一,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經查台灣區總經理對於兩家分公司的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之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導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保險局認為台灣負責人不應具有核決法巴人壽與產險的權限。

第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未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第三,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第四,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第五,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委外處理,超逾金管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依前揭違規事實,顯示法巴人壽於人事管理、核保、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及其他各種業務等之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失,核處罰鍰900萬元。

此外,法巴產險於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等之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失,依保險法核處罰鍰600萬元整。保險局表示,此案是金檢發現,對台灣區負責人停職6個月停止執行職務,比資訊主管降薪處罰更重,處罰金額算是外商保險公司中較高的。

保險局強調,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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