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新光銀前黃姓理財主管自107年8月至111年12月間,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及擅自將其自身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再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資金往來。違規行為時間約4年4個月,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約2211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表示,新光銀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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