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說明舊制與新制主要有兩大差別,第一,新制提高持有非自住用的住家房屋稅稅率,以及採用全國總歸戶方式計算持有戶數,以決定多屋族適用的稅率。

修法前,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稅率介於1.5%~3.6%之間,且以所有權人在各縣市房屋戶數決定適用稅率。修法後,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稅率提高到2%~4.8%,且以所有權人在全國的房屋總戶數決定適用稅率。

第二,新制同時將自住房屋的稅率從1.2%降低為1%。另針對特定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例如繼承取得,可排除高稅率。

歐陽泓以台北市為例,假設個人持有5戶非自住評定現值均為20萬的房屋,以往多屋族最高稅率為20萬 x 5戶 x 3.6%(3戶以上最高稅率)=3萬6000元。修法通過後,5戶非自住稅率可能提高到最高 20萬x5戶 x 4.8% (修法後最高稅率)= 4萬8000元。

歐陽泓觀察,本次修法目的主要是抑制囤房,提高多屋囤房族的持有成本,期望持有住宅用房地回歸自住需求,有助於房市健全。不過,由於目前房地產市場景氣並不熱絡,建商興建完成後餘屋銷售期拉長,雖然新法有兩年緩衝期,但若建商過了兩年仍有餘屋,對建商的持有成本將造成蠻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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