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產並不限於現金或銀行存款,也可贈與土地、房屋,而土地、房屋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主要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夫妻今年2月各贈與女兒A君現金240萬元,同年6月A君登記結婚,甲、乙又分別贈與A君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減除現行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及子女婚嫁財物總額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甲、乙二人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認定為婚嫁的贈與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要記得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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