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也提出4點聲明:1.陳敏薰前為泰山獨立董事,除應對泰山保持獨立性外,另對泰山之法人股東龍邦亦應保持獨立性,詎陳敏薰竟於今年4月20日配合龍邦指示,干擾、中斷泰山審計委員會會議的進行,造成該次會議未能審議通過股東盈餘分派等議案,致全體股東的權益因而受損。

2.陳敏薰嗣後更變本加厲,逕自於今年5月5日、5月6日偕同法人股東龍邦兩度召開記者會,不實詆毀泰山現任經營團隊,核陳敏薰前述所為,已然喪失獨立董事應具有的獨立性,業已構成證交法第14條之2第4項第3款之當然解任事由,泰山已於5月9日對外發布重大訊息公告,陳敏薰已依法當然解任,來函再予空言爭執解任之適法性,顯屬無稽。

3.陳敏薰依法既已當然解任,已非泰山獨立董事,自不得再本於泰山獨立董事身分要求查核泰山財務、業務狀況及相關簿冊,核屬無據,泰山自得拒絕提供前述檔資料。

4.泰山已向台北地方法院針對獨董陳敏薰執行職務喪失獨立性一事,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盼相關人等與主管機關能謹守分際,依司法判決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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