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出說明如下:

1、台灣金隆科技公司並非本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及監理金融機構,近期也持續接獲民眾投訴,疑以高利息假債權收受民眾款項投資相關產品,似涉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情事。本案所涉情事涉及刑事責任調查及認定,仍需由司法檢調機關視個案事實判斷。

2、網路借貸業務經營,行為可能涉及之法令相當廣泛,除平台業者需注意法令規範外,民眾從事借貸行為,也應具有風險意識。為保護民眾權益,金管會2016年曾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透過網路借貸平台從事借貸行為應注意以下風險:

(1)貸與人與借用人互不相識,對倒帳風險難以合理預期評估。(2)網路借貸平台如經營管理能力不足,內部控制不佳可能發生捲款潛逃、詐欺,或資訊系統因駭客入侵致交易資料遭竄改、交易款項被盜或個人資料外洩等侵害權益。(3)貸與人出借後,款項非可隨時收回,縱使有債權讓與之機制,但不保證讓與成功,貸與人會面臨流動性風險。(4)借款與存款不同,不能保證收回,民眾對未來的損失或糾紛需審慎評估並注意風險。

 

3、金管會鼓勵銀行與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合作,2017年12月1日備查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合作項目包括:銀行提供資金保管服務、銀行提供金流服務、銀行提供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銀行透過Peer-to-Bank模式提供貸款、廣告合作、銀行提供債權文件保管。

依據銀行公會彙整資料,截至2023年3月底止,計有3家銀行與4家P2P業者有合作,分別為遠東銀與台灣聯合金融科技公司、永豐銀與喬美國際網路公司、王道銀行與關網資訊及逗派金融科技合作。

至於P2P業者簽署自律規範情形,因P2P業者非金管會所轄管,尚無相關資訊。

銀行局表示,若違反銀行法吸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1000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更新: 19:04 (新增違法吸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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