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未來網路平台業者若沒有落實廣告事前審查,或刊登經檢舉後沒有移除廣告,導致有受害人因誤信廣告遭到詐騙,受害人求償時,網路平台業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都要一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她也說,修法目的不是苛責平台,而是希望「溯源」防堵詐騙,金管會將提供Google、Meta(Facebook母公司)等網路平台業者六大項審核廣告原則,依此原則篩選廣告,「不要上架、就不會有人被騙」。

金管會送行政院修《投信顧法》新增兩大重點,一是明定非屬投信顧業者,不得從事投信顧或全委投資的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

若是非投信顧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禁止六大刊登行為:一、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二、投資分析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三、宣稱多少保證獲利。四、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可獲利。五、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做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六是與前五項相關的不當推介行為。

修法並要求網路平台業者五大義務:網路投資廣告需實名制、非合法者禁做特許業務廣告、投資招攬廣告審查的六大禁止行為、加強平台業者事前審查和事後下架機制、明定平台業者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修法也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刊播廣告時,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訊息,若平台業者違反規定,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高晶萍說,修法可落實投資廣告實名制,促使平台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職責,加強事後對不實廣告下架機制,從源頭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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