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網路與行動裝置愈來愈普及,在直播熱潮推波助瀾之下,網紅經濟規模不斷擴張,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如果網紅直播主有成立工作室,所得額就應屬綜合所得總額中的「營利所得」、較無爭議,但若沒有成立,眼下最大困擾,在於所得分類該怎麼分。
同時,新興數位交易的崛起,更是加深課稅辦法制定的難度,賦稅署官員坦言,比如粉絲以法幣購買直播平台上的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斗內」(贊助)給主播,都會是日後加強研究的型態。
站在課稅第一線的國稅局官員指出,事實上,直播主不見得會有逃漏稅問題,因為國稅局會將直播平台或廠商申報的所得扣繳資料,歸戶至個人,這種收入基本上不會漏掉,但直播主收入之所以得訂出一套標準的所得分類,是因為各區稅官可能會有不同見解,「怎麼課,大家要一致」,以避免爭議。為明確國內相關課稅原則,財政部賦稅署委外研究國際間直播主所得稅規範以及網紅獲利模式等。
據近期出爐的國際課稅報告,加拿大、韓國、挪威等8國一致認同,個人出自商業目的,經營直播主業務所賺取的收入,包括訂閱頻道、廣告、贊助款等收入,都屬於個人營業收入或執行業務收入,可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課徵個人所得稅。
報告建議賦稅署,獨立從事直播創作取得的收入,屬性比較接近自僱收入,以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類別分類,或許可以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並可以核實列舉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如果個人是透過提供直播創作,取得報酬,則可從合約性質、是否自負盈虧等方面考量,區分為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國稅局官員指出,對納稅人來說,上述3種所得主要差異是,薪資所得可以適用新台幣20.7萬元的扣除額,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則都是以收入核實扣除各項成本或費用。
針對台灣有無可能比照報告提及的韓國國稅局作法,為個人媒體創作者創建行業代碼,要求直播主註冊、申報收入,賦稅署官員表示,這份報告提供的是「雛形」,其他網紅課稅的相關研究報告尚未交卷,之後會進一步綜整資料,與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交換意見,商議所得類別認定等課稅規範的制定方向。
賦稅署官員補充,報告也提及,挪威稅務局認定,出自於個人喜好從事直播,取的收入不需要課稅,這在國際間也算是相當特殊作法,台灣可能不會採納,因為原則上有所得就要課稅。(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