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 (ACCC) 11日公布提交給財政部的審查報告,建議額外加強消費者保護,以及設定可執行的特定服務行為準則,以解決大型數位平台對該法令的疑慮。

ACCC主席卡斯-哥特立搏 (Gina Cass-Gottlieb) 說:「我們的分析已經確定一系列廣泛、根深蒂固和系統性的數位平台服務,對消費者和競爭的危害。數位平台作為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看門人』或『中介』的關鍵地位,意味著它們對整體經濟具有廣泛影響力。」

2020年4月,澳洲政府要求ACCC起草法令,要求數位平台在獲取鉅額廣告費的同時,需要為其傳播的新聞內容付費。此舉遭到Google和臉書強烈反彈,Google一度威脅退出澳洲市場;臉書則一度阻止澳洲使用者在臉書分享或閱讀新聞內容,但在澳洲各政黨同心協力下,《新聞媒體議價法令》仍於2021年2月25日通過立法,被視為創舉。

根據發起該法的ACCC前主席西姆斯(Rod Sims)指出,澳洲新聞業每年因此多注入超過2億澳幣(約41億元台幣)資金。這讓委靡的媒體業出現欣欣向榮趨勢,許多機構開出職缺、廣招新人,舉例來說,《衛報》澳洲版就已增聘50名記者,該報新聞編輯室擴編達150人。新聞系畢業生也日益搶手,因為有太多職缺等待填補。

該法案推動時,由於擔心媒體與科技巨頭之間的權力不平衡,採用「強制仲裁」,也就是各階段協商萬一最終均告失敗,可以提交強制仲裁,由公正第三方以最終報價仲裁法(final offer arbitration),決定數位平台應給付新聞媒體的授權金額。這代表資金充足的科技公司不能拖延談判,進而使缺乏資源進行長期談判的小型新聞機構陷入困境。

根據澳洲媒體報導,今年8月又有24家規模較小獨立媒體出版機構與Google簽署協議,可以獲得收益,代表Google幾乎已經與所有符合條件的媒體機構達成協議。

澳洲陽光海岸大學傳播系學者杜戈爾(Harry Dugmore) 指出,該法替新聞機構「帶來的資金比預期的高出許多」,但「問題是合約到期後會怎樣?」他指出,由於各新聞機構分別與社交平台簽訂協議,合約到期時間不同,可能讓平台在議價過程中更具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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