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是否達到「市場獨佔力量濫用」、是否對相關競爭者「造成封鎖或排擠的限制競爭」、平台業者「正當理由」是否存在,若前兩者成立,而且確認平台業者的「正當理由」不存在,平台業者恐違反《公平交易法》且將開罰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歐盟已通過《數位市場法》,最快2023年上路,Google今年7月已表示,開放歐盟經濟特區內於Google Play Store上架的App,可透過第三方付費方式進行交易,Google也承諾調整App內交易時收取的平台手續費。
至於韓國《電信通信事業法》2021年生效後,Google已允許當地開發商使用第三方支付,且調降4%抽成費用,將手續費降為11~26%,Apple後來也跟進,允許開發商在App Store使用第三方支付,並承諾調降手續費。
相較之下,在台灣Google及Apple都未開放有條件允許App開發商,能透過第三方支付服務。
也有台灣遊戲業者無奈表示,業者過去曾向雙平台及政府相關單位提出建言,希望能降低雙平台手續費抽成的比例,不過都石沈大海,讓業者們都很灰心,「這幾年遊戲產業競爭激烈,利潤卻全被雙平台賺走,讓業者經營上更加艱困,希望政府能替業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已接獲開發商檢舉平台業者並已立案介入調查,App開發商業者不滿的主要有2點,一個是被收15%至30%手續費,一個是被限制在單一支付管道「獨家交易」,例如僅允許透過Google Pay或Apple Pay支付,公平會將整體檢視App開發商業者與各家平台業者的問題,不會只調查檢舉的單一個案。
陳志民表示,目前朝向「三大條件」調查,第一點要釐清平台業者是否有「市場獨佔力量濫用」,也就是《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4款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他表示目前還在蒐集網路商城的資料,調查各平台業者市佔率、支配市場力量等,平台業者是否大到讓App開發商業者沒有選擇。
第2個調查部分,陳志民指出要確認是否對相關競爭者「造成封鎖或排擠的限制競爭」,App開發商業者反映被限制只能透過Google Pay或Apple Pay支付,也就是單一支付管道「獨家交易」,目前介入調查是否不能透過其他第三方付費方式交易。
若確認平台業者限制App開發商業者「獨家交易」,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中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陳志民表示,平台業者也喊冤表示,之所以限制在他們自己的支付管道進行「獨家交易」,是因為若開放第三方支付管道,恐導致被駭,公平會針對平台業者提出此一「正當理由」也進行調查。
陳志民表示,「三大條件」是目前調查及判斷方向,若有「濫用市場獨佔力量」但沒有造成對相關競爭者,封鎖或排擠的限制競爭,又或是上述兩者都成立,但平台業者的「正當理由」存在,各種狀況都有可能。
他表示若「濫用市場獨佔力量」、「造成封鎖或排擠的限制競爭」成立,而且「正當理由」不存在,平台業者恐違反《公平交易法》,將開罰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陳志民也透露,早在2015年左右,即有App開發商反映平台業者限制單一支付方式,即「獨家交易」,但調查後因證據不足不處份;不過如今時移事易,這次又接獲App開發商檢舉平台業者,正蒐集相關資料全面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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