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合併案當事人近日所發布聲明內容中相關疑義,中華電認為有必要理性說明,供主管機關參考:

  1. 合併案兩業者頻率及網路資源結合,網路服務品質提升是必須也是能做到的,何來台灣之星280萬客戶服務將因超頻繳回10MHz而受損之說? 台灣大哥大意見書第11頁明白表示「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之網路整合規劃,將無線網路整合成一個單一網路同時提供所有用戶使用,以提供用戶無差別待遇之無線網路服務品質;合併後無線網路涵蓋與提供之服務品質均較原台灣大哥大或原台灣之星更佳」,對照本案兩業者近期強烈訴求若因超頻繳回900MHz頻段一半頻寬,將嚴重侵害到用戶使用品質與消費權益之說,相互矛盾,令人不解。

  2. 通傳會歷次釋照最小單位頻寬為10MHz是明白存在的事實,實難理解釋照頻寬與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及技術標準最低階規格有何關係? 主管機關就「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的適用審核是有具體客觀的依據,不會是所有個案都能適用,也不會淪為個別業者的帝王條款。再者,台灣大哥大說明電信管理法時代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已無「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之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但可能要弄清楚「釋照」與「轉讓」不同,不能混淆引用;且電信管理法時代的「釋照-頻率申請」也不是由「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所規範的,待下次釋照訂定新的頻率申請注意事項等規定時,就可以清楚主管機關新訂之釋照單位頻寬為何,相信在5G時代,會朝向10MHz以上頻寬規劃。

  3. 本案核心在1GHz以下關鍵頻率資源過度集中對競爭的影響,不在於合併業者於低、中頻段增加了100MHz猶嫌不足的個別業者問題

合併業者若主張低頻段關鍵資源違規超頻達一個釋照單位頻寬可不需繳回,應該要清楚說明這10MHz保留給合併業者或繳回再拍賣釋出,對於頻率使用效益、整體產業利益、限制競爭不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有具體客觀的證據;而如果連700MHz、900MHz在未來8年效期內的運用規劃都未清楚交代的話,如何據理力爭讓主管機關允許其明顯違規情事?在缺乏具體客觀的證據,以所謂自稱的重大公共利益之名為訴求,只是掩蓋了違反法規及造成競爭不利益的核心問題。

中華電再次強調,台灣在電信主管機關通傳會近年以穩健、前瞻兼具的法規政策導引,台灣行動寬頻服務的發展居國際領先地位,網路涵蓋早已普及村里及部落,用戶平均使用量全球數一數二,上網資費則因市場競爭激烈而低於鄰近韓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甚多。

在面對業者家數將減少的關鍵變局時刻,期盼主管機關通傳會嚴肅審慎對本合併案的關鍵頻率資源失衡預作管控,秉持穩健、前瞻的高度,帶領台灣電信發展持續受全球所稱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