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工作過勞死亡的職災賠償案,緣於山隆通運貨車司機呂智偉於2015年6月22日起到山隆擔任貨車司機後,除負責載送貨物到客戶指定地點,還要在第一趟次出車前、最末趟回來後還要理貨、疊貨,假日也經常加班,他於2017年3月31日中午12時許,駕駛貨車到台玻公司新竹廠門口時,身體左半邊突然麻痺、視線模糊,經送醫診急救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治療至5月25日仍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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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院調查,呂智偉生前並沒有腦血管或心臟疾病病史,家屬也認為是他在山隆期間因經常超時加班,才釀成出血性腦幹中風,符合勞動部2018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的「長期工作過重」,屬職業災害。家屬因此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提告向山隆賠償呂妻、2小孩及呂父共856萬餘元,新竹地院一審判家屬全部敗訴。

呂家不服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山隆指出,呂智偉與其他司機的出勤紀錄都是以營運日報表為準,沒有另外出勤紀錄。高院民庭則根據職安署制定的疑似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案件調查表,加上證人證詞,認為呂男填寫營運日報表,記錄貨車每趟出廠及回廠時間,第一趟出車貨物裝車時間未於營運日報表中呈現,應以實際作業情形認定以1.5小時為第一趟出廠前的貨物裝車時間,以此計算呂男每天工時來認定他死亡前6個月的所有工時。

高院另將職安署工時認定結果送到台大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呂智偉的工作屬「不規律的工作」,需在一定的期間內完成的困難工作,且接近發病時期伴隨工作異動的工作相關事件,符合「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在他發病前半年,部分區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考量其工作型態性質,認定呂男於2017年3月31日病發可視為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高院合議庭根據台大鑑定報告,認定呂智偉死於職災,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山隆應賠償呂家慰撫金、扶養費、喪葬費等共486萬餘元,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