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薩泰爾公司雖將活動名稱命名為「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而曾博恩在演出過程中也一再重申這是一場「演講」,自稱為「講者」,稱呼觀眾為「學員」,並以「簡報」及「投影片」播放大綱及照片等方式,呈現演講樣貌,但活動是以「雙重標準」為主題,由曾博恩獨自站在舞台上,以幽默、逗趣、誇張表情及肢體律動等表演方式,詮釋他個人生活或社會上對於同一事物的雙重認定標準。

法官認為曾博恩以「剪頭髮」、「懷孕生子」、「吃素」、「姓名諧音」及「童謠」等令觀眾發笑的雙重標準舉例,展現他機智、妙語如珠,並以肢體律動表演方式娛樂觀眾,足見該活動所呈現的實質表演內涵,確實是曾博恩以具有娛樂效果的單口喜劇(Stand-up comedy)方式演出,與演講有區別。

另外,薩泰爾為舉辦該活動,向台北流行音樂中心申請租借場地所提出的「曾博恩2022喜劇專場簡報」,也明確表示是曾博恩一年一度的個人「喜劇」專場,並提及主秀為「喜劇演員曾博恩」、「單口喜劇」、「台灣首位喜劇演員連續3年舉辦大型專場」。

法官還查出,薩泰爾公司的代表人曾博恩在活動舉辦前,應邀到嘉義市等縣市,演出與本案活動主題雷同的「博恩有趣ㄉ演講Try out feat.、博恩Try-out、曾博恩北流演講TRYOUT新竹站-開什麼玩笑、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try out」,作為暖身場活動,上述活動的各舉辦單位,都已向稅捐機關自動報繳「娛樂稅」。

綜合以上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本案活動的實質內容為「單口喜劇」演出,不能因為活動名稱為「有趣的演講」,就視為無須課徵娛樂稅的演講或講座,因此判決薩泰爾須繳納娛樂稅26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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