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儀博士表示:「精神錯亂並不是臨床心理上精神疾病的『用詞,而是口語法律的用詞,他不代表憂鬱症、躁鬱症、焦慮症,在美國法律上的解釋是:你在犯罪的當下不知道你所做的事情 是錯的』」。
陳永儀博士在《社會Now什麼》節目一開頭就提出「一個人如果有精神疾病造成他犯案,這樣子還能算有罪嗎?是不是可以無罪釋放呢?」陳永儀博士以美國著名的母親親手溺斃5名子女的人倫悲劇說明,一審判決法官認定該名母親雖有憂鬱症但仍知道自己 的行為而判有罪,不過二審時以思覺失調產生幻覺而獲判無罪,但送進精神病院治療 。陳永儀博士表示:「司法會透過各種面向觀察犯罪行為是否真的與精神疾病有關聯、 不是所有『有狀況的人』用精神有問題都會被判無罪。」
回顧台灣因思覺失調殺人的重大刑案,小燈泡案的王犯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免除死刑 僅被判無期徒刑,嘉義鐵路殺警案鄭犯則是一審時因為思覺失調而判無罪都引起輿論 譁然,陳永儀博士透露其實執業過程中他經常被問這些人是否有可能是「偽裝生病」 期望獲得減刑,陳永儀博士說:「在美國很少會有人利用此來希望獲得減刑,因為即使 無罪之後也是送入精神病院,那是比監獄還可怕的地方,再者偽裝是非常困難,因為 精神醫師判定非看一朝一夕的表現,要看所有的東西的佐證,若真要裝其實不是不可 能,但是要經過非常精心的策劃、耐心的演練,才能夠達到可能騙過人的標準。」
至於這些潛在的危險因素到底該如何預防,陳永儀博士認為心理疾病跟身體疾病一樣,大部分的時候可能都沒什麼,但是若是問題長期出現,甚至醫生跟專業的人員一再的提醒要注意的時候,不管是自身或是身邊的友人,都不要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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