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51歲的陳榮鍊曾以澳門居民身分,於2020年8月申請台灣居留入出境證獲准,有效期限到2022年1月30日,期限屆滿前,他申請延長居留期限,但未獲內政部准許,原因是他曾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晉江市委員會成員(晉江政協)」、「福建省澳區政協聯誼會常務副會長」等職務,依據我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為防止統戰行為,不能發給來台居留證件。
陳榮煉否認曾任政委
陳榮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內政部依據他曾任職的澳門勵駿創建公司年報資料,以及中國致公黨新聞稿,認為他曾任晉江政協,但勵駿公司並非政治組織,對於政治活動及內情搞不清楚,他雖曾經任職該公司,但他遭受中國政府打壓調查,已與該公司不睦且離職,另外,他也沒加入致公黨,相關錯誤資訊流傳,不是他能控制的。
陳男還強調,如果他擔任過政協委員,應有委員證書及正式新聞公告,且於「中國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網站上,也會有組成人員名單可查詢,但實際上中國政治協商會官方網站並無相關記載,由此可知他沒參與中國政治活動,但內政部卻拒絕延長、發給台灣居留證件,對於他的居留權利欠缺保障。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陳榮鍊確實曾任政委等職務,內政部依法不應發給居留許可,因此駁回陳榮煉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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