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盈潔(69歲)跟胞姊陳乃嘉都認識一名邱姓男子,2011年10月,陳盈潔想向邱男借錢,帶著自己簽立的280萬元本票,由姊姊陪同去找邱男,但邱男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要求陳乃嘉在本票上簽署胞妹陳郁心的名字,由陳郁心充當共同發票人,才願意把錢借給陳盈潔,但陳乃嘉認為冒簽小妹名字是違法的,不願這樣做,雙方沒談妥。

沒借到錢的陳盈潔事後向姊姊抱怨她不願幫忙,還說:「家是我養的。」姊姊只好回答:「好了,我明天去一趟邱家。」後來姊姊陳乃嘉未經小妹陳郁心同意或授權,在本票上偽簽「陳郁心」署名及身分證字號,將簽發人為「陳郁心、陳盈潔」的偽造本票交給邱男,由於陳盈潔先前有欠邱男錢,扣除之後,最後以280萬元本票向邱男借到110萬元。

陳盈潔雖陸續還債,但最後積欠邱男43萬元還不出來,於是邱男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陳盈潔、陳乃嘉涉嫌偽造本票。

陳盈潔向胞姊抱怨「家是我養的」

最高法院日前維持前審見解,認定陳盈潔急需用錢,明知未獲得胞妹陳郁心同意或授權,竟教唆胞姐陳乃嘉偽簽胞妹署名,偽造本票有價證券,向邱男借得110萬元,因此依唆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2月定讞,至於她積欠邱男的43萬元,被視為犯罪所得須沒收。

另外,陳盈潔的姊姊陳乃嘉先前已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1年7月,緩刑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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