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模告訴法官,陳男一開始先用按摩棒按摩她的下體,「當時我覺得頭有一點暈暈的,但還有意識,幾分鐘後我就沒意識了」,因此不知道陳男最後以按摩棒性侵她,是事後根據驗傷結果才推斷有對她性交。她還說:「當天是我第一次性交易,我進到旅館房間後有先問可否先收款,但他表示性交易結束後才給,當天有講好性交易對價是1萬元,但之後他只給6000元,經我朋友催討才又補4000元。」
至於陳男明明跟小模講好性交易,為何要下藥還拍裸照,他供稱自己長期失眠,所以有去醫院拿FM2,之前曾經性交易但都沒有下藥,本案是第一次,因為發現小模不是先前與他在通訊軟體上聊天的女生,覺得受騙,「所以我就用報復心態下藥迷昏她,再和她發生性行為,且在性愛過程中拍攝照片,我想要惡作劇」,但強調小模是合意性交,沒有違反她的意願。
但法官認為即使是買春者,也不能因為對方同意性交易就下藥迷昏,利用對方意識不清性交,而且不論性行為是在藥效發作之前還是之後開始,都是侵害對方性自主決定權,最高法院審酌後,維持前審見解,以藥劑強制性交、照相等罪,判陳男7年2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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