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所屬的精鏡傳媒公司提告指稱,週刊2021年7月14日刊登雞排妹報導,標題為:「新歡已有未婚妻『想趁防疫期間去弄胸部』疑雞排妹與男方對話流出」,內容為雞排妹與一名男子在飯店停車場牽手,各自拖拉一個行李箱的照片,照片是週刊員工耗費精神、資源所製作,具備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雞排妹未經授權於同月22日在IG上傳影片,其中有她擅自重製的週刊照片,因此求償10萬元並要求刊登道歉啟事。

雞排妹否認幫廠商宣傳

但雞排妹鄭家純(已改名鄭采勻)辯稱週刊只是拍到她與朋友在停車場內行走移動的影像,任何人經過都能拍到,這種照片不具原創性,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且她經常在IG分享使用的保養品、保養技巧、美食、穿搭等,本來就有@標記各品牌的習慣,週刊指她標記面膜廠商是為了商業目的,並非事實。

雞排妹還強調,週刊所刊登照片的重點是她跟男性友人牽手互動,但她格放照片PO在IG的影像只有自己背影以及包包露出的面膜包裝,根本看不出照片場景,更沒看到男性友人,可見她使用照片的比例很低、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但智財法院認為週刊的照片具有原創性,而雞排妹截圖格放還加上對話框「猜猜這一盒是什麼」,用於商業用途卻沒註明圖片出處,她雖切掉照片右側的男性友人身影,仍使用了照片的50%部分,影響週刊這張照片的經濟價值,因此維持一審見解判她賠償1萬5000元,但不用刊登道歉啟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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