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逸民透過經紀人小瑋表示,「一切都是依照國家規定辦理,因為教會傳福音有開頻道傳福音,牧師講道每月所得也不過2、3千元,全都繳入教會,會計師也都有申報,如果王小姐還有不明白之處,可以詢問國稅局即可。」
藝起發光今中午也發聲明回應,「本協會實不欲隨王瑞玲小姐之不實言論隨之起舞,以成為遂炒熱其個人熱度之工具,然深感遺憾」,並強調王瑞玲小姐手持有本協會合法有效捐款收據,王小姐自己並曾公開於媒體上見證因本協會推展大愛而欲委身並奉獻,自當清楚其所捐贈金額之機構及目的為本協會及本協會推展的神國大愛。然於捐贈後多時之今日,卻翻臉誣稱其捐款是捐給本協會「網購公司」,此前後言行,並前述說明,已自證其偽。
國稅局稅務人員指出,王瑞玲提出捐贈,依法可以拿教會開出的收據列據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申報戶所得額的2成為抵稅上限,若是受贈單位要開的捐贈收據和實際金額不符,應主動要求教會補齊,否則抵稅權益會受損。
另外,藝起發光教會屬公益慈善團體、非營利事業,平時由內政部監督收支,只有辦理年度決算後國稅局才會抽查,若有捐款收入,原則上若是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應可免稅。
以下為藝起發光聲明:
本協會實不欲隨王瑞玲小姐之不實言論隨之起舞,以成為遂炒熱其個人熱度之工具………..,然深感遺憾:
王瑞玲小姐繼續於112年1月17號半夜11點左右於她個人臉書發文,誣指本台灣藝起發光促進「協會」為「網購公司」;並虛稱其捐款竟是捐給「網購公司」;再度以不實文字誤導大眾以傷害本協會名譽。………….
惟事實是:
查,公司者,依公司法第1、2條明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為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之種類。
而本協會則是依民法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而成立、登記之「協會」。
兩者於名稱及成立目的即明顯不同,一目即暸,絕無混淆可能,然竟遭王小姐惡意偽指本協會為「網購公司」!
次查,王瑞玲小姐手持其上載有本協會正式名稱、本協會統一編號、且金額業經王小姐核對無誤之合法有效捐款收據,王小姐自己並曾公開於媒體上見證因本協會推展大愛而欲委身並奉獻,自當清楚其所捐贈金額之機構及目的為本協會及本協會推展的神國大愛。然於捐贈後多時之今日,卻翻臉誣稱其捐款是捐給本協會「網購公司」,此前後言行,並前述說明,已自證其偽。
更查,本會因透過youtube網路頻道宣傳大愛及正面價值等影音資訊此事,而於去年十月份透過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該項目之登記,並依法處理申報。其事並非透過王小姐所為,更全為本會帳目所列管。 且其依法登記之項目及作為,更與本協會收到每筆捐款(包括王小姐之捐款),必會依法申報之事,無關。王小姐就兩事無端牽扯誣攀,本會完全無法接受。
再查王瑞玲小姐發文聲稱:一定會向國稅局查個清楚。本協會重申:尊重王瑞玲小姐循合法程序保障其權利之行為,並期待王小姐公布其請求調查之完整結果。但本協會無法接受王小姐不循合法程序保障其權利前,即一再以不實內容以損害本會聲譽之作為。
末查,王瑞玲小姐從事記者工作多年,具一般事務真偽的判別能力,更深知文字、言語如利劍般足以殺人之可怖傷害力,卻一再以不實之未收到捐款收據、捐款收據與捐款金額不符、捐款收據與勞報單、執行業務扣繳憑單完全不同卻故意牽扯誤導、進而以不同年份金額較少之捐款收據為憑誣指與前一年度捐款金額不符、甚至至今日再以與其捐款無關之本會依稅法規定依法登記之無關事實,誣攀本會是「網購公司」,王小姐一次又一次的荒腔走板及不實之發文,已堆疊進而足以突顯其重大惡意之程度,萬望理智媒體及閱聽大眾,細省本會發文之內容,即可清楚釐清真相,而免受王小姐不實且惡意發文之利用,淪為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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