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檢察官陳新君昨率同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新北市調查處、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桃園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東縣調查站及宜蘭縣調查站等單位,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黨部、南投縣黨部、花蓮縣黨部、臺東縣黨部、李姓被告、黃姓被告等處執行搜索,約談犯罪嫌疑人9人、證人6人,合計15人到案說明,並查扣相關證物,相關事證進一步分析釐清。
屏檢表示,2名被告涉犯罪嫌為刑法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等罪。被告李得全諭知50萬元交保;被告黃碧雲部分,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
屏檢指出,因部分犯嫌路途較遙遠,尚未到地檢署完成複訊,待所有犯嫌複訊完畢,會再完整說明,目前僅公布李得全及黃碧雲強制處分結果。
裁定書中指出,被告黃碧雲為中國國民黨組發會副主任委員,負責選務工作。黃與李得全、隋、柯、謝、盧及張等人,於民國114 年1 月25日起至同年2 月2 日止,在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 段232至234號之中國國民黨1 樓組發會辦公室或中山廳,抄寫該黨電腦或名冊內之黨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後,於114 年2月6 日送件至中央選舉委員會而提出立法委員伍麗華之罷免案,嗣經發現上開名冊中,有1017人不符資格(含提議前已死亡、重複提議、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姓名錯誤或不明、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不明),遂要求張姓領銜人補件。詎其等竟於114 年3 月5日,以同樣不法手段,補提偽冒代抄之提議人名冊予中央選舉委員會。經查對,仍有504人不符資格。
法院指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有交待抄寫提議書之事實,並據共犯隋等人及證人陳、李等人證述,調查局鑑定書及提議人名冊在卷可證,足認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妨害個人資料使用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 等罪之嫌疑重大,又本案尚有共犯盧、謝未到案,且被告是否受他人指示,並未陳明,如任被告在外,實有影響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致案情隱晦不明之風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