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說明的10問題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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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如何認定黃呂錦茹為罷免案主導者?其與共犯間犯意聯絡為何?
回答一:1黃呂錦茹為罷免案主導者,包括指定賴苡任、劉思吟、滿志剛、陳冠安合組罷免吳沛憶、吳思瑤團體,且至少每周主持一次會議,討論本案罷免案推動及對外宣傳。
2黃呂錦茹實際決定本案罷免案的期程規劃,指示劉思吟、林睿及賴苡任須於今年2月5日、6日2天提出立法委員吳沛憶、吳思瑤的罷免申請案,並在知悉劉思吟、賴苡任為
領銜人的罷免申請案不符設籍未滿4個月規定後,2月5日當晚隨即與姚富文、初文卿、賴苡任、劉思吟、林睿及滿志剛等人商討對策,考量若國民黨籍市議員鍾小平知曉
其等提出的罷免申請案被不予受理,會搶快向中選會另提罷免吳沛申請案,遂拍板決定2月6日立即重新提出罷免吳沛憶罷免申請案,2月7日再提出罷免吳思瑤申請案(因
作業不及,延至2月8日提出),並更換2罷免案之領銜人。
3黃呂錦茹承諾提議人名冊由北市黨部「負責」,其等也明白依擺攤蒐集提議人名冊經驗,顯然無法於1天蒐集到達法定數量的提議人名冊,被告等為達成由該黨部以抄
寫方式偽造提議人名冊供新領銜人送件共識的犯意聯絡,黃呂錦茹即指示姚富文、初文卿處理後續提議人名冊相關事宜,姚、初立即轉請陳奎勳動員黨部志工隔天到北市
黨部進行抄寫。
4黃呂錦茹指示滿志剛尋找新領銜人及備補領銜人,並親自面談李孝亮擔任吳沛憶罷免案新領銜人,且親自洽商張克晉擔任吳思瑤罷免案新領銜人。
問題二:黃呂錦茹等人為何在罷免案期程上急著送件中選會?
回答二:1 因民進黨已積極進行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罷免提議程序,欲於2月初提出罷免案,且去年12月20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增列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
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規定,即將公布施行,施行後勢必增加罷免案推動難度。
2黃呂錦茹另聽聞鍾小平有意在今年2月向中選會遞交罷免吳沛憶的罷免申請案,為使主導的罷免案能順利進行及避免他人搶先申請。
問題三:偽造提議人名冊的資料來源?
回答三:1吳沛憶罷免案部分:國民黨台北市萬華區、中正區黨員名單及其他不詳來源的名單資料。
2吳思瑤罷免案部分:國民黨台北市北投區、士林區黨員名單、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其他不詳來源的名單資料。
問題四:向中選會送件申請的吳沛憶、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數量為何?認定為偽造的提議人名冊數量及比率為何?
回答四:1經被檢查證確認(扣除缺號、加計重複編號),吳沛憶罷免案共送2637份提議人名冊,吳思瑤罷免案共送2839份提議人名冊。
2偽造部分:吳沛憶罷免案部分:與國民黨中正區、萬華區黨員名單相符:2417份。非屬上述部分,但有明顯錯誤而顯屬他人偽造者:120份。總偽造份數:2537份(比
例:96.20%)。
吳思瑤罷免案部分:與國民黨北投區、士林區黨員名單相符:1167份。與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相符:1503份。上述1、2重疊者:195份。非屬上述
1、2但有明顯錯誤而顯屬他人偽造者:199份。總偽造份數:2674份 (比例:94.18%)。

問題五:如何認定吳沛憶、吳思瑤罷免案的提議人名冊遭偽造?
回答五:除被告等人偽造提議人名冊的犯意聯絡外,還有以下客觀事實:
1吳沛憶罷免案部分: 傳訊6名證人均稱以其等名義出具的吳沛憶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非其等所簽署。涉案志工8人均坦承確有以黨員名單資料,抄寫在吳沛憶罷免案提
議人名冊,除該8位志工坦承偽造名冊外,另經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有460份提議人名冊屬9類相同筆跡,即尚有9位不詳志工偽造名冊的情況。
經比對所提出與中選會的2637份提議人名冊中,有2417份的極大比率與國民黨中正區、萬華區黨員名單相符。除上開部分以外,另有120份有明顯
錯誤(提議前已死亡、姓名錯誤、統一編號錯誤、重複提議、地址明顯錯誤)情形。
2吳思瑤罷免案部分: 傳訊12名證人均稱以其等名義出具之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非其等所簽署。涉案志工8人均坦承確有以黨員名單、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
人名冊等資料,抄寫在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除該8人坦承偽造名冊外,另經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有199份提議人名冊屬4類相同筆跡,亦即
尚有4位不詳志工偽造名冊情況。經比對所提出與中選會的2839份提議人名冊中,有1167份與國民黨北投區、士林區黨員名單相符,有1503份與第
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相符。 除上開部分以外,另有199份有明顯錯誤(提議前已死亡、姓名錯誤、統一編號錯誤、重複提議、地址明顯錯
誤)之情形。另有142份經提出的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抬頭為「台北市第五選舉區第11屆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
問題六:對劉思吟、林睿、滿志剛緩起訴原因?
回答六:劉思吟、林瑞、滿志剛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考量其等均非本案犯罪首謀,劉思吟、林睿對黨部主委決定並無甚話語權,滿志剛就罷免活動也未實際主導罷免活動
宣傳、蒐集提議人名冊等行動,且琪等歷此司法偵查程序後已有所警惕。
問題七:對葉麗琴及其他黨部志工為緩起訴原因?
回答七:葉麗琴等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又葉女並非正式黨職人員,平日無須參與黨務,對本件罷免事務也無涉獵,尚無從重懲處必要;且與其他志工均為退休高齡人士,利用
閒暇之餘擔任志工,從事本件抄寫提議人名冊並未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且僅是聽命行事而非主動犯下本件犯行,犯後也表示悔意,當能有所警惕,避免再犯。
問題八:為何對被告李孝亮、陳冠安不起訴處分?
回答八:1李孝亮是在今年2月5日晚間經黃呂錦茹在會議中拍板決定1、2天內分別就吳沛憶、吳思瑤罷免案送件,且由台北市黨部負責提議人名冊後,才受徵詢擔任領銜人並
未參與2月5日晚間會議。李於2月6日在北市黨部僅等候走提議人名冊送至中選會,並無證據顯示其知悉黨部內有其他人偽造提議人名冊。
2陳冠安是在2月5日晚間因另有餐敘活動,於晚間10時以後才抵達北市黨部,對於當晚會議參與不多。陳另於2月6日白天即志工抄寫提議人名冊時,並未出現在北市黨
部。又陳男安對罷免活動主要負責文宣、新媒體宣傳、民調,並非主導地位,僅有時參與擺攤募集活動。
問題九:吳思瑤罷免案偽造提議人名冊資料來源的「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是從何而來?
回答九:2021年初,國民黨發起對支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猪肉進口相關修正案的第10屆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活動期間,張斯綱協助蒐集提議人名冊,而取得「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後因未向中選會提出申請,而由張綱保管。張O綱於今年1月27日中午在北市議會,將上開提議人名冊交給被告賴苡任,賴當天下午前往北市黨部與黃呂錦茹、初文卿開會時,將該箱提議人名冊送至北市黨部。
問題十:為何對被告張斯綱不起訴處分?
回答十:依張斯綱與賴苡任對話紀錄,無積極證據可認定張男提供的第10屆吳思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是為供賴苡任或北市黨部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之用,難認其主觀具有損害上
開提議人的意圖,不符個資法處罰的主觀構成要件,且張斯綱未於蒐集的特定目必要範圍內利用提議人名冊的個人資料,是否違反個資法第規定,另函請北市府依法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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