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浦韋青從民國111年起接任樂天棒球隊副總經理,又於112年11月轉任樂天營運處商品部部長,至今年2月5日止,最終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18萬3000元。
然而,浦韋青卻在於今年2月5日收到解僱通知書,原因為前部屬、樂天女孩前經紀人陳元凱涉犯背信等罪嫌,經桃園地檢署認定犯嫌重大裁定交保,並提起公訴,球團以此作為解僱浦韋青的理由。
但浦韋青自稱並未與陳元凱勾結私接案件,更無欺瞞公司之違法行為,該件刑案起訴書也未提到他對公司有背信罪嫌,主張自己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重大情節,雙方實際應為僱傭關係,樂天以違法內部處分將他解僱,行為無效且違法,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屬存在。
之後他與樂天球團協商破局,依然認為即使球團有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也應支付他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舊制退休金總計1024萬8000元。
樂天球團則反擊,稱浦、陳2人未經公司同意,私下安排多名樂天女孩接演活動,涉犯刑法背信罪,經媒體大肆報導,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象。檢方起訴書也指出,浦與智林公司郭姓業務部副理謀議,製造門票銷售假象,違反公司工作規則,且依背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等罪嫌起訴。
此外,浦韋青未滿55歲,工作未滿25年,不符自請或強制退休條件,亦無退休金請求權,並以符合《勞基法》規定,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為合法。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浦韋青因案交保,仍不代表確實有犯罪行為,門票銷售實際是包含在贊助商提供之贊助款中,難以認定浦韋青違反工作規則達情節重大,除了免職,仍有其他較輕懲戒處分,維護內部紀律,樂天直接免職已違反比例原則,並非合法,判決浦韋青與樂天公司僱傭關係仍存在,樂天須從2月6日起,至浦韋青復職前,按月給付薪資18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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