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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小心!超速無關測速器在哪 大法庭:這區間超速就可開罰

駕駛小心!超速無關測速器在哪 大法庭:這區間超速就可開罰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察在一般道路用測速儀器抓超速,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警告標誌,但這條規定的文字在解釋上出現爭議,例如車輛在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超速,被警察在標誌後方350公尺用雷射測速儀器測到超速,這樣的取締是否違反「100至300公尺」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作出統一解釋,不用管測速儀器在哪裡,只要車輛在警告標誌後方100至300公尺間超速,警方測到就可開罰。以後各法院審理相關訴訟,都要依照這個見解作出裁判。

男國道超速61公里遭罰8000還吊照6個月 被打槍!他這理由訴請撤銷處分遭駁

男國道超速61公里遭罰8000還吊照6個月 被打槍!他這理由訴請撤銷處分遭駁

【記者戴之聖/基隆報導】陳姓男子在今年2月25日開車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遭警方以手持測速儀舉發時速151公里,超速61公里。不過,陳男訴請撤銷處分,表示測速儀誤差值為-3到+2,也就是他可能只超速59公里,未達吊照60公里標準。近日基隆地院法官審結,認為科學儀器檢測設計可容許正負誤差數值,舉發機關不得自行加減公差,因此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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