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條文明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時,應於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採行應變措施、保存事故紀錄之義務,於符合一定通報範圍時並應通報主管機關,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三讀條文表示,公務機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並配置適當人力及資源,負責統籌推動個資保護相關事務。

為落實私人企業通報義務,三讀修法也增訂罰則,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所定的辦法中有關通報的內容、方式、時限、應變措施等,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指出,若個資會認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或為檢視其落實本法情而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非公務機關或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提供必要文書、資料、物品或為其他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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