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選委會表示,公投法在投票日雖沒有禁止宣傳規定,但第11屆立法委員新竹縣第2選舉區,同時有公投案及罷免案兩項投票,千萬不要在公投宣傳中夾帶選舉罷免事項的宣傳,避免觸犯法律規定。選委會也提醒選民,8月23日早上8時至下午4時請記得攜帶投票3寶(1.國民身分證 2.投票通知單 3.印章)至指定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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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公投法或選罷法對下列違規事項明確禁止,民眾尤須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攜帶未關閉電源之手機進入投票所,公民投票法目前雖無禁止投票權人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罰則,但為了投票秩序,以勸導方式,請民眾不要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請將手機放置於投開票所外之置物籃;但第2選舉區罷免案則有相應的處罰規定,違反者,處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禁止公投票(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罷免票),違者處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進入投開票所禁止穿戴或攜帶任何與公投(或罷免)有關的文字、符號、圖像(像是貼紙、徽章、物品、服飾、配件等);公投法除有上開情形外,尚須有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違規不只會被請出投票所,還可能觸法,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四、禁止將公投票(罷免票)攜出場外,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禁止在圈選公投票(罷免票)後,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亮票),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五、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六、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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