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表示,相關公務員是否涉及「圖利」等刑責,並非上述糾正範圍,而是屬於法院的職權,監察院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完全尊重法院之審理權限。
監委指出,台北市政府於監察調查過程中已詳實說明應適用臺北市土管條例之規定;被糾正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後,也已提出具體檢討改進意見。
針對蘇偉碩指控,監委澄清,都市計畫法第22條僅規定細部計畫應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事項,完全無容積獎勵之相關規定,所以該條文當然不是各縣市都委會可用來創設核給容積獎勵的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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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說明,容積率核給,原則上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在不違反中央法規之下,容積率仍應依「各該縣市」之自治法規核給,自不得託言所謂「雙軌制」,而認為容積率可毫不受地方自治法規之規範。
另外,依臺北市土管條例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之限制,且該自治條例亦無賦予臺北市都委會額外核給容積獎勵之空間,此與新北市等其他縣市規定條文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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