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鍾男在2024年6月23日凌晨2時許,駕駛麥拉倫570S Coupe跑車,在西區中美街違規停車,警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巡邏經過上前攔查,發現鐘男身上有酒味疑似酒駕,請他配合酒測,但鐘男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警方依規定開出拒測18萬元罰單,並通知拖吊車前來拖吊。
不料鐘男接下罰單後就離開現場,未留下鑰匙,也不請人來移車,由於該款跑車若未以鑰匙解鎖車輛就拖吊,就會造成超跑行車電腦設定損壞,但鍾男已離開後聯絡不上人,警方只能派員在場指揮交通,直到當天上午11時許他才姍姍來遲,處理後由拖吊車完成拖吊程序。
當時鐘男面對媒體詢問還稱自己沒有酒駕,只是站在騎樓上就被員警叫去酒測,他只是上車拿東西,還說全程配合拖吊,是經員警同意後離開,一睡醒才發現警方在找他;鐘男後來提出訴訟,稱當下站在居酒屋騎樓聊天,員警一到就詢問車主,與他還有幾步之遙,就認定他是酒駕、要進行酒測,他確實與友人喝了一小杯烈酒,但警方無法證明他是酒後駕車,行為明顯瑕疵不適法。

法官勘驗警方提出的周邊監視器,可看到事發時鐘男從駕駛座下車不久,員警就到達現場,並詢問他是否為駕駛人,是否有酒駕,鍾男前後6度否認,還說開車的另有其人、已經離開,最後拒測吃上18萬罰單。
法官認為,鍾男停車時間與員警抵達時間差距不到30秒,也聯繫不到口中的「駕駛友人」到場,常理判斷,高級名車車主不會輕易交給他人駕駛,因此合理判斷鐘男就是駕駛人,因拒絕酒測,員警取締、開單行為無違警職法,駁回鐘男撤銷原處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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