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18日晚間8時許,當時三重警分局長泰派出所接獲民眾報案,有男子疑似酒醉,站在馬路中央咆哮,員警到場後,為避免當事人行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對鄭男施以管束處分並帶返派出所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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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料,鄭男上車後仍不服管束,對警員飆罵「X你XX掰」,接著出手攻擊下體,導致1名李姓警員陰莖、陰囊和睪丸挫傷、雙側性大腿擦傷等傷害,警方當場將他壓制,鄭男到了派出所還不甘示弱對警方吐痰。

三重警方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及傷害罪嫌將鄭男移送新北檢偵辦,法院審理時,鄭男辯稱「幹X娘」是口頭禪,還聲稱當時酒醉失憶,不知道有攻擊警員,經新北地院判決,鄭男因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另求償部分,判決鄭男須賠償李員醫療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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