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2010年,陳逸杰、湯小玲夫婦誆稱陳登廷在大陸經營「電子垃圾回收處理」事業,並假借邀約投資之名,向多人招攬吸收資金;加上夫妻倆平日穿金戴銀、住豪宅、開名車,眾人不疑有他陸續交付款項,陳等3人在短短近2年間持續吸金,金額累計達91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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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陳逸杰、湯小玲、陳登廷宣稱每30至40天為一週期,每週期可獲投資報酬率2%至5%,且7日前提出即可取回本金等話術持續吸金,並向投資人發放固定利率利息;直到2022 年6 月,3人開始以大陸海關禁止電子垃圾進入、電子垃圾無法通關變現為由,不再向投資人支付利息及投資本金,眾人才驚覺自己受騙。

2015年,陳逸杰、湯小玲、陳登廷因涉犯《銀行法》等罪嫌,由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一審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3人皆獲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結果竟大逆轉,陳登廷及陳逸杰、湯小玲被依共同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3年5月;案經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針對陳登廷上訴部分駁回,但撤銷對陳逸杰、湯小玲的有罪判決,並發回高院更裁。

期間,陳登廷因判關4年5月確定,執行發監卻屢傳不到,疑似落跑遭到通緝。吸金案進入更二審,高院改將陳逸杰、湯小玲涉違反《銀行法》部分罪行撤銷,判處有期徒刑2年;2人不服結果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再度發回高院更審。

案件回到高院審理,法官審酌陳逸杰、湯小玲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全案經法院歷次審理,至今已纏訟逾8年 ,考量本案訴訟程序延滯,尚無可歸責於2人之事由,且侵害其速審權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因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均緩刑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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