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明定,以下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 一,向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二,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表示,今天修正後的條文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該向主管機關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項目包括了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業(IASP)及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如MVNO)都需要登記為電信業者。他說明,過去強調打詐時,修法強調懲罰,今天的修法則強調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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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表示,從2020年電信法廢止後,便由電信管理法取代,但原本有納管的第二類電信,到了電管法時代就不納管了,當時目的是希望第二類電信有更多創新經營模式,發展更多不同業務,但這項鬆綁卻給了詐騙集團很好的利用機會與空間。
黃健豪提及,從電腦偵辦電信網路詐欺的案件數量來看,電信法自2020年落日之後,每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就飛速增加,從2021年的9萬8256件,一路攀升至2024年的16萬7932件,可以說台灣近年來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的原因,很大部分就來自於電信法的鬆綁。
黃健豪說明,相信今天修法之後,期待未來第二類電信涉詐問題,及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有效降低,業者及相關服務也落實實名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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