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夫妻於2015年3月4日在百貨公司購買聖嬰公司的嬰兒床,並安裝在男嬰的床邊使用,同年5月17日,男嬰因翻身不慎卡在護欄及床墊間縫隙而窒息死亡。基隆地檢署調查認為,依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資料顯示,國外床圍(護欄)使用對象都有明確規範,聖嬰公司卻未註明警語,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基隆地院審理後也認定潘女犯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潘永珠6月、得易科罰金,高院認為潘女不認罪且飾詞狡辯,企圖卸責,且未能與男嬰父母達成和解,因此加重改判刑1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一審雖改依過失致死罪論處,仍判潘女1年徒刑,但更二審認為,當時國內並未規範嬰兒床的對象與警語,且當時製造時也無法預見會造成嬰兒死亡可能,鑑定試驗也與實際狀況不同,潘女主張無罪有理由,因此逆轉改判潘無罪,檢察官雖再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更二審判決無誤,今駁回上訴,潘女因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