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法官明知柯、陳為夫妻,即使是同住家人當證人,也不能限制不能與他們同住,如果沒有其他住所,難道要分開住嗎?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的這麼細;除非特別個案,由法官斟酌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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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律師指出在相類關係人身分,理論上,就本案事實作證事項部分,不得恐嚇、騷擾、「接觸」;只是實務上,基於上述身分關係難以界定與操作。

台北地院對此狀況也釋疑,表示今(27日)對被告柯文哲等五人准予具條件中所述「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此部分應予補充「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以上函文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也因此,柯文哲除了北檢抗告成功,再被裁定羈押,「應該」是能跟妻子與家人好好的過個年了!

 

陳佩琪開心的看著柯文哲,欣慰能和他一起過年。特勤中心攝
陳佩琪開心的看著柯文哲,欣慰能和他一起過年。特勤中心攝
臉書粉專《無良公關公司》點出柯文哲即使交保,但因妻子在同案中是證人,「有可能」無法與妻子同住一個屋簷下。翻攝臉書粉專《無良公關公司》
臉書粉專《無良公關公司》點出柯文哲即使交保,但因妻子在同案中是證人,「有可能」無法與妻子同住一個屋簷下。翻攝臉書粉專《無良公關公司》

律師吳為平表示,一般而言,法院在諭知交保的同時,應該也會併諭知限制住居及出海,既然法院有諭知限制住居,則被告自應居住在法院限定之住所。若配偶同為該案證人,如有勾串證人之事由發生,則可構成再羈押事由。惟此屬檢察官舉證之範疇,應視法院諭知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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