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起訴書多少頁、多少字,大家早就不曉得討論過多少回,箇中荒謬之處,早就難以自圓其說了。底下,我就再整理一下。
在圖利罪部分,你看今天的網路評論,就沒什麼人在講,因為,那些恨柯毀柯人士,就看不懂啊!起訴書新聞稿說,柯文哲明知京華城案不適用都更,卻硬要部屬通過這樣的都審案,已觸犯圖利罪!在起訴書原文裡,確實有提到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自辦細部計畫),問題是北檢根本沒弄懂都更與自辦細部計畫的差別,然後就拿著「非都更案不能準用都更的容積獎勵」一句話,在那邊擼來擼去,硬要擼出一條圖利罪。
我老早就說,北檢就沒有能力弄懂都市計畫嘛!「準用都更的容積獎勵」,就不是適用,而是模仿,法源乃都市計畫法,也就是,既然是自辦細部計畫,在容積獎勵部分就可以全盤重新考量,而不是套用土地分區管制使用條例,更不是沿用都更條例。
大家先前在講的東方文華案,就是使用這樣的方式取得容積獎勵,台北市還有其他案子也是如此,其他縣市更多,但顯然北檢對此一無所知。
京華城容積獎勵的本質是這樣,人家本來開了十二坪的麵店,後來生意不好,想改成賣飯,前任台北市政府就說,喔,不行不行,給你十二坪賣麵就是賣麵,不能賣飯,賣飯要重新申請!到了柯市府,以自辦細部計畫的方式,給予容積獎勵,而最終結果,就是讓商人可以賣飯,面積維持十二坪,如此而已,就被北檢說成圖利了。
北檢這樣一搞,以後公家機關誰敢勇於任事,為民眾謀福利?大家就好官我自為之,放任一座商業大建築在鬧區裡養蚊子,也不關我的事。
起訴書舉了好多柯文哲以前的發言,證明他懂都更,問題是,他不懂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啊,就好像北檢也不懂一樣。從頭到尾,北檢就誤解了圖利罪,才會拿部分部屬與部分都審會委員反對給予容積獎勵,當成柯市長明知違法仍堅持圖利的證據。
北檢知不知道,所有都審案件,都要出席都委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通過?給媒體的Q&A,有解釋說,何以都委會委員無罪,呵,根本就是自打嘴巴;都委若無罪,依據都審會決議而給容積獎勵的柯市長,為什麼有罪?
至於在收賄罪方面,根本就是羅織罪名,原因就出在北檢把便民當成圖利,又要找犯罪動機,於是去勾稽柯文哲與民眾黨的所有金流,然後查到兩筆跟沈慶京有關,就說這是前金、後謝!
試問,如果那是賄款,有進到柯文哲口袋,就一定會在陳佩琪身上找到,因為柯文哲的錢都是她在管,為什麼沒有起訴陳佩琪?
就是沒有一分錢進到柯文哲口袋嘛!
北檢知道如此一來,騎虎難下,於是就用「政治獻金也算賄款」的方式,硬要把沈慶京的政治獻金講成賄款,殊不知,一來必須查出金流,再者也要證明對價關係,然而兩者卻是全部空空如也。
北檢說,沈慶京在「某時地」交付柯文哲賄款,已成台灣司法史上的大笑柄!臺北地方檢察署可以改成「某時地地方檢察署」了。
朱亞虎給民眾黨的210萬,百分百就是政治獻金,但在北檢押人取供之下,只好「坦承犯行」,然後換得緩起訴,形同胡亂辦案,然後說,你認罪就免罪!實在有夠離譜。
「小沈1500」呢,北檢花了好大篇幅要證明1500是錢,結果,好了,就算那是錢,你這樣證明來證明去,說什麼「王X麟500」、「謝X樑200」都是政治獻金、都是錢,因此位在同一檔案的「小沈1500」,也是錢!
既然「王X麟500」、「謝X樑200」都是政治獻金,列在同一表格的「小沈1500」,如果有的話,當然也是政治獻金,怎麼被北檢當成賄款了?
這麼簡單的邏輯,既然也犯錯了,實在傻到可笑!
事實上柯文哲從頭到尾都沒承認收了沈慶京一千五百萬,而北檢也查不到收款的時間地點,等於沒查到金流,是要怎麼構成收賄罪?
對價關係呢?一個字:零。
你要把政治獻金當成賄款,像立委陳朝明與前立委徐永明的案件一樣,就必須證明,柯文哲收了沈慶京的錢,而且承諾收了錢以後幫忙京華城案過關。
有嗎?沒有嘛!就只說兩人見面十幾次。試問,柯文哲跟王X麟、謝X樑,見面幾次?說不定是二十幾次。
辦案邏輯,要搞清楚啊!
很扯的,彭振聲本來不認罪,後來也在押人取供之下,為了減免刑度而「坦承犯行」,將來到了法院那邊,未必會是這樣。
最後,在圖利罪與收賄罪之外,北檢又以其他零星罪名起訴了柯文哲,洋洋灑灑煞有介事,給人一種「起訴吃到飽」的印象,正好證明:他們就是擔心,主菜讓大家吃不飽。
兩個字:心虛!
這樣的起訴書,到了法官那裡,就會原形畢露,成了寒酸的剩菜剩飯,一點營養也沒有。
恨柯毀柯人士,省省吧!柯文哲一定會回到政壇,繼續改造這個政治體制令人傻眼的國家。不是嗎?圖利一百多億,竟然用一千多萬的收賄,就要押人四個月,然後到了法院還要繼續押。
然後起訴書還沒公佈,就已滿城風雨,眾人皆欲殺柯文哲,而他完全沒有對社會辯駁的機會,這不是司法霸凌、網路霸凌,又是什麼?
就是一個前現代國家的司法水準嘛!
笑掉人家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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