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今表示:賴清德總統所提名之大法官被提名人,竟有多位被自己的立法委員給否決,可見賴清德與民進黨不只癱瘓立法院、也正在癱瘓憲法法庭。
民眾黨立院黨團接著說,黨團在今日投票,是根據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具有足夠道德勇氣,能不分黨派、勇敢批判掌權者違法失職行為,不屈從於當道。其次,是大法官應充分尊重國會的立法權限,支持立法院立法形成的空間跟自由,同時支持國會改革的方向。
民眾黨黨團表示,黨團投票支持劉靜怡被提名人即是根據以上理由,尤其劉被提名人在回答本黨問卷時,展現出充分法學素養與對憲法尊重。
另外,民眾黨也秀出黨團問卷內容指出,問卷【第十題】 針對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之評析:
題目:「您是否贊同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國會改革案判決之結論及理由?哪部分贊同?哪部分反對?請具體說明您的見解與論述基礎」。
第42頁,劉靜怡被提名人答覆:「被提名人認為這個判決所涉及的論述,尤其是國會調查權部分,可以更加嚴謹,也是未來可能的發展空間」。
第45頁,劉靜怡被提名人答覆:「就被提名人對於比較法制上各國國會調查權的理解,國會調查權之範圍應不僅限於立法者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與監督行政院施政等事項,往往也包括立法規劃、政策分析、揭露眾所關心的公私部門弊端及資訊公開等等,在具體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審議之外,對於審議案件事前評估及事後檢驗,都可納入國會調查權的範圍,
因此,縱然113憲判字第9號判決強調國會調查權必須限於立法院憲法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之必要事項,並且就設立調查委員會、調閱文件及詢問政府官員與人民相關要件及程序所做之說明,可資贊同,但是,就上述國會調查權有關立法前準備、政策分析、揭發公私部門弊端及資訊公開之功能,尚無說明,實屬可惜」。
民眾黨團強調,劉靜怡被提名後仍勇於針對議題表態,展現超出黨派的態度,較姚立明、廖福特等人更具被提名資格,民進黨立委投得下姚立明,卻對劉靜怡投下反對,恐怕就是因為她明確表態國會改革釋憲結果「有進步空間」,慘遭黨意封殺,此結果更是民進黨立委對賴清德提名的不信任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