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柯文哲所擬具台灣民眾黨黨主席辭職聲明,經審酌其內容,並未與其所涉犯貪汙治罪制條例犯罪嫌疑相關,純是該黨一般黨務運作事宜,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不妨礙羈押柯文哲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目的,且不影響偵查不公開。換言之,准許柯文哲辭黨主席聲明交付台灣民眾黨秘書長,聲明交付台灣民眾黨時,即生辭黨主席職的法律效力,且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偵查作為,又無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則柯文哲的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根據台灣民眾黨網頁下載的「台灣民眾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故柯聲請准許解除其辭台灣民眾黨黨主席的聲明的禁止通信,而將之交付秘書長周榆修,此種解除通信確可發生辭職之效力,屬於合法且有效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