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源在影片中揭露中國如何收買台灣網紅,在他聯絡中共黨媒福建《海峽導報》社長時,陳伯源問回中國的話可以安排採訪或報導嗎?因為他寫了很多歌,希望被報導出來,陳伯源還說會帶一些朋友一起去大陸,《海峽導報》社長也表示會找人去接待他們,並請記者「聯絡鍾明軒」,引發熱議。
對此,鍾明軒撇清關係,強調自己拍的旅遊影片是自掏腰包拍的,「現在有人完全不講求證據,隨便往我頭上扣帽子?這世界到底要多瘋?」不過,此說法並未消除外界質疑。
陸委會今表示,依據《反滲透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從事破壞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或干擾選舉等行為;依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共黨政軍從事任何形式合作行為。陸委會強調,網紅已經成為中共對台認知作戰重要一環,必須嚴肅看待;倘若違反相關法令,政府必將依法處理。
不過,律師陳君瑋卻指出,《反滲透法》只限於「選舉」、「遊說」、「公民投票」等行為與對岸唱和,處五年以下徒刑;但不限於「替對岸媒體行銷大外宣」,這是立法疏漏,未來應該從這裡來研議修法。
陳君瑋進一步指出,如果是自己真誠覺得對岸好而媒體行銷,當然不應該處罰;但如果拿了對岸的錢進行媒體大外宣,避免台灣人被認知作戰,應該研擬處罰規範。
他也奉勸鍾明軒,冤有頭,債有主,鍾明軒應考慮對對岸媒體高層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對方洩漏了他的底細。但若以反間計來看,也不無可能是鍾明軒某些行為不符合期待,是對岸故意放風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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