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表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以未實際擔任助理之人申報公費助理費,及低薪高報請領公費助理費用,並按月匯入固定數額至配偶名下金融帳戶以支付服務處水電費等事實,並坦承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且有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2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
地院說,被告在廈門知悉遭檢調單位執行搜索調查程序後,雖於113年9月29日返台並配合說明。然依被告之入出境紀錄,其有頻繁入出國之情形,且自承其配偶及子女長年定居於美國,該居住房產為其等名下所有,其本人亦取得美國國籍,顯見被告具有逃亡國外之相當生活經驗、人脈、家庭支援及經濟條件。再衡以本件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規避刑責之可能性自較一般輕罪案件為高。綜合以上各情,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地院指出,被告雖於本院訊問時,改坦承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名,然其就人頭助理是否實際擔任助理工作、與人頭助理間是否達成將薪資回捐予服務處之協議,即有關罪名構成要件及主觀犯意成立與否之情節,仍有辯解。
被告於檢調人員詢問之初泛稱不清楚服務處經費運作事宜之情形,而關於人頭助理之助理費用是否經人頭助理同意而回捐予服務處,人頭助理是否於服務處實際參與業務;及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高雄銀行帳戶之資金實際運用情形等情,被告所述仍多有與共犯及證人所述、卷內客觀書物證不符之情形。且經執行人員於被告父親住處查扣疑似預先演練詢問內容之串證筆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地院審酌本案依目前偵查之進程,尚待多名公費助理到案說明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實際薪資發放及任職情形,且被告指示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帳戶之資金用途亦待釐清,衡以被告於本案中立於主導之核心地位,且其所為如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罪,對於社會公益之輕害非輕等情,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尚不足以侵害較小之手段達成有效防免之效果,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為有效防止串滅證,應予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四連霸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疑似涉嫌浮報助理費,檢調26日清晨兵分10路,前往黃紹庭的住處、服務處等相關地點搜索,帶走電腦主機、文件等大批資料,黃紹庭的父、母親和服務處人員共17人被帶回偵訊,但黃紹庭卻失聯,持續關機,連檢方都連絡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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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紹庭今年54歲,東海大學物理學系畢業後,又取得美國南加州大學電機工程碩士,曾在美國擔任台積電駐美國技術經理等多家科技公司任職12年。父親黃芳仁曾任四屆高雄市議員,回國接棒後曾任合併改制前第七屆高雄市第8選舉區(苓雅區、新興區、前金區)議員,2006年因雙重國籍遭解職,2010年選舉失利,2014、2018、2022年都順利當選市議員,目前還是國民黨中常委,二度爭取參選立委,但未獲提名。
檢、調日前接獲檢舉,黃紹庭疑似涉嫌浮報議會的助理費。檢調幹員從位於三多路的服務處帶走3部電腦主機、1紙箱資料,及1個黑色行李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