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罷免議長,應有總額1/3以上議員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內政部收案後將在7日內將罷免案送縣市議會轉被罷免人答辯,並在25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議長罷免案採記名投票,且須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總數2/3同意為通過。議長罷免案如通過,議會應將議長出缺報內政部備查,並在備查30日內補選;如罷免案被否決,在本屆議長任期內不得對其再提罷免。

這次罷免是地方制度法民國88年實施以來議會層級首例,但依地制法規定,罷免案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及出席總數2/3以上同意罷免為通過,而現有19席金門縣議員,至少須10席議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