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委員會報告指出,不論是《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或《兒童權利公約》,皆強調公約保護的對象包含所有居住在我國的人民,不論公民或非公民皆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人人」有受教育之權,且教育權之實踐應立基於「機會平等之基礎上」,包括所有具國際移民背景兒童,更何況是具有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對於現行規定以國籍界分,排除已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的高級中等教育學費補助資格,權責機關沒有說明具體的合理性、必要性,確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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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進一步表示,面對少子化以及高齡化,政府部門正積極建立各項措施,如鼓勵生育、引進外國專業人才,並放寬居留制度,以達留才攬才、增加我國人口紅利。不可避免必須面對外國人基本權利保障的系統性問題,應視與我國關係密切程度予以層級化的差別對待標準。

人權會建議,權責機關應考量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使其享有與本國籍學生相同之中等教育學費補助。並且也建議於國家財政狀況允許以及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下,逐步達成公約要求的經濟可取得性,中等教育應逐漸採行免費。此外,應加強國際人權公約之相關教育訓練,並對非我國籍住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狀況及需求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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