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因沙鹿豪宅捲入竊占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案,台中地院今天依貪污、偽造文書2罪判他8年4月徒刑。內政部表示,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但未來若判決確定後且褫奪公權,將註銷其立委名籍。

顏寬恒與妻子於2023年3月28日因涉及台中市沙鹿區豪宅違建案,遭台中地檢署帶回偵辦。隔日台中地檢署以竊佔等罪,諭令二人各以新台幣1,000萬元、500萬元交保。台中地檢署隨後發現顏又涉嫌透過聘用助理詐領助理費108萬元,故於4月26日依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竊占等罪嫌將顏寬恒等5人起訴。而顏寬恒及其妻則皆稱自己無罪。

台中地院今天依貪污、偽造文書2罪判顏寬恒8年4月徒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可上訴。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在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但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說,顏寬恒是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而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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