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條例(打詐專法)」、「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法案,合稱「打詐新4法」。卓榮泰日前在立院備詢時表示,施政首重「五打七安」,政府不遺餘力地打擊黑、金、槍、毒、詐,保障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居安,以及資安,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

而就在卓榮泰喊話後,立法院於今天(12日)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詐欺犯罪危害條例》。

其中在第39條明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如Meta(臉書)、TikTok(抖音)等,需「類落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台灣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視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條文也明定,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畫,可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罰鍰。

第43條也規定,詐欺部分,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達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打詐專法。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打詐專法。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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