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宇甄等人提案指出,鑑於現行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成立僅需原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十,易造成罷免浮濫,虛耗社會資源,罷免過程易造成公民對立,影響社會安定;實務上可能發生同意罷免票數低於當選票數之情況,形成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之不合理現象;且《選罷法》雖有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之規定,然對於罷免提議與後續之連署,卻無禁止,導致選舉結果出爐後即能啟動之不合理現象,也讓一年內不能罷免之立法原意盡失,亦可能助長報復性罷免之惡性循環。
對此,內政部報告認為,罷免為我國憲法明定賦予人民之權利,為人民權利之展現,而現行公職選罷法有關罷免各項門檻規範,是基於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之考量,由立法委員提案,於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將罷免提議、連署門檻,分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13%」調降至「1%」、「10%」;通過門檻則由「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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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於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為對罷免案通過與否之表態,針對前開罷免通過規定,是否再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以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對於《選罷法》規定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起罷免,是否也不能啟動罷免程序?是否應該明確規範?內政部報告表示,公職人員罷免案的提議,須待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始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應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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