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指出,提起上訴的理由包括「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誤」。
陳水扁這件洗錢案,起因是陳敏薰2004年透過扁嫂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想爭取101董座職位,陳女指示秘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到官邸交給吳淑珍,同年5月,陳水扁安排陳敏薰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選為董事長。
不過,陳水扁另涉龍潭購地案,與吳淑珍是洗錢罪共犯,吳淑珍2004年4月將陳敏薰的1000萬元支票,請友人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後來將數案的非法款項轉為6筆、1740萬元的定存,扁夫妻涉嫌洗錢,隱匿重大犯罪所得。
台北地院審理陳水扁於陳敏薰案的洗錢罪,認為追訴權時效應從扁犯罪行為終了日、2006年1月25起算,追訴權時效10年、加上健康因素停止審判的期間2年6月、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多,北院認定法院可行使追訴權共16年9月25日,扁洗錢罪的追訴權時效已於2022年完成,因此日前判扁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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