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崇越科技(5434)是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半導體與光電相關高科技產品、電子材料等機械設備製造、批發、買賣。2005年,崇越與俄羅斯聯邦原子能總署委託的新加坡商Tronic公司,議定六吋晶圓製造技術的整廠輸出計畫,3項合約金額共計美金4554萬元,但簽約時崇越公司為分散履約風險,部分合約由崇越的子公司BEST出面與Tronic公司簽約,但郭智輝等崇越高層為美化崇越業績,或隱藏真實客戶,刻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編製不實財務報告。

此案當時由Tronic公司向法務部調查局告發後,由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法官審理後,認定郭智輝等人違法犯行包括「退還美金200萬元貨款給Tronic公司,轉給BEST公司作帳」、「將移機的佣金所得,虛列為三角貿易的買賣所得入帳,以隱瞞真實客戶」、「編製不實財務報告」。

高等法院認為郭智輝當時擔任崇越董事長,卻與副董事長兼營運長潘重良、財務長呂素卿放任下屬浮報業績,甚且自行造假,編製不實的財務報告,崇越公司的會計、業績制度有名無實,3人須負責,審酌3人均認罪且無犯罪前科,加上2007年實施的《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依《商業會計法》判郭智輝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8萬1000元,另依《證券交易法》判刑1年10月,須向公庫支付600萬元。

潘重良、呂素卿也被判刑1年10月不等,3人均緩刑5年。全案於201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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