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歲羅志明原為國民黨黨員,曾任高雄市議員,後來轉投台聯黨,當選第5屆及第6屆立法委員,但後來又重返國民黨。羅志明曾任台鹽廈門子公司董事長,現在則是元富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夏復翔是海軍64年班,曾任海軍岳陽艦艦長、海軍兩棲艦長、168艦隊副艦隊長及海軍司令部少將政戰副主任等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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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去年初獲報即展開搜索,除帶回羅志明、夏復翔,也帶回一同接受招待的10多名親友。檢方偵辦發現,羅志明遭中共吸收後,先引介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受中共吸收,2人從2013年起陸續接受負有對我國統戰、滲透及發展組織等任務之大陸地區「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代表人員及中共勢力指示,2人共同或由夏復翔單獨以其退將身分所具之國軍人脈,長期物色,刻意招攬、引介我國國軍特定階級、軍種退將赴陸接受落地招待與中方人員座談餐敘。
2014年前夏復翔擔任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恆星高爾夫球隊(主要成員為退役海軍將領)隊長,在台與退役將領聚餐時,認識中國「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副秘書長郝一峰(歷任中共中央統戰部綜合調研處處長等職)及「黃埔軍校同學會」台港澳聯絡部副部長方新生(曾任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處長)。
2013年間羅志明擔任台鹽廈門子公司董事長,因業務關係,而結識廣東太普樂生技公司董事長李鷹後,明知李鷹為中共解放軍空軍運用人員,仍邀來台參加高爾夫球比賽,並引介夏復翔認識。夏、羅接受郝、方、李指示,自2013年11月至2018年11月止,共帶領近200人次的退將,赴中參與開會、旅遊,並接受落地招待,涉嫌替對岸吸收成員發展組織。
兩人到案後承認有招待退將到中國,但否認有發展共諜組織。檢察官追查並分析事證後,認定被告2人至少使我國48位退役高階軍官受引介、接觸,招待出團次數為13次,出團總人次則為194次,因此依違反《國安法》的發展共諜組織罪,將兩人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開庭調查後,認定夏觸犯《國安法》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至於夏和羅接受李指示,意圖發展組織部分,則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高雄高分院今日上午宣判,羅志明仍獲無罪,而夏復翔部分,合議庭認為夏利用「黃埔軍校同學會」找退將去中國參加球敘,雖可預期中方會藉機表述「一國兩制」,但夏是評估參與球會的將領不可能盲目追隨而被對方招攬,才連繫退將參加各次活動,難認夏有何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因此改判他無罪。
合議庭認定,檢方雖指廣東太普樂生技公司董事長李鷹具解放軍背景,但欠缺李鷹與與中國官方存在特定關聯的確切證據,因罪證不足,此部分也判決兩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