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曾振炎辯稱曾經帶2名男助理做選民服務,參加民眾的告別式,但這2人看到大體會害怕,所以沒有再當助理,而他只是疏未申報停職,另外,妻子侯月嫦也實際擔任助理工作,其餘4人也都是真的助理,他沒有將助理費用於私人用途,也沒取得不法財物。

至於侯月嫦,她被控明知一名公費助理已經離職,卻未據實向議會申報,導致議會繼續發放助理費,這些錢由侯月嫦取得。她出庭時,辯稱自己確實是丈夫曾振炎的助理,協助各種選民服務工作,丈夫因此將其他助理的薪資,作為她的薪資,但她實際付出比其他助理還要多,也沒有取得不法財物,因為欠缺法律知識,才會登載不實。

法官認為侯月嫦利用丈夫曾振炎的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無視國家法紀,但考量她一度坦承犯行,實際上也有分擔丈夫的選民服務工作,包括婚喪喜慶跑攤等,協助丈夫善盡議員職責,服務縣民,但她並非正式助理,就不應領取助理費,審酌後將曾振炎判刑7年6月,侯月嫦判刑2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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