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立儒以女大生肇事逃逸為由,不斷地對她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的「性需索」,甚至在女大生以自己未成年、等下還有事情等理由搪塞應付時,陳男仍一再說:「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歲)。」這些言詞不僅有意迫使女大生違反自身意志,以失去性自主為對價,淪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的性工作者,也貶抑她的人格尊嚴,甚至無視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造成女大生心生畏怖與受冒犯的情境,確實構成性騷擾。

 

職務法庭認為,雖然女大生當時實際上已成年,但陳立儒的騷擾言詞損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並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顯然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違失情節重大,此外,陳男從事檢察官職務10幾年,負責處理包括車禍、肇事逃逸等刑事案件偵辦,明知處理交通事故應和平理性,且身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執法者,竟借端生事,不斷地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的言詞,性騷擾女大生,但審酌他是一次性、偶發性的性騷擾,當時並未表明自己的檢察官身分或濫用職務,而且他說了一些性騷擾言詞後,最後對女大生表示:「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妳這樣講,我大概知道妳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尚知主動中止違失行為,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而且已透過調解,取得女大生的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並從事公益捐款,實現修復式正義,也在北檢安排下,接受心理諮詢,歷年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等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受台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在職務上顯有特殊表現,審酌後判決懲戒罰俸3個月。可上訴。

全案起因是陳立儒2023年5月21日晚間,在北市萬華區與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雙方討論如何賠償但談不攏,也沒報警處理,陳立儒卻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妳要錢,妳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妳拿錢,妳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甚至說:「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

這些對話被女大生用手機錄下,向警局申訴陳男性騷擾,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時,他表示已透過家人向女大生表達最大歉意,並尊重對方意願,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經過調解,女大生已撤回性騷擾申訴。

陳立儒還說,他不知道當時怎麼會說出那些話,那天加班到晚間趕著回家,他承認有開玩笑,也有表達憤怒情緒,但不覺得是在性騷擾,只是討論事情。

檢評會認定陳立儒身為執法人員,竟以女大生肇事逃逸為由,要求她以「做愛」作為抵付賠償的交換條件,言語輕佻,甚至多次提及「做愛」、「開房間」、「旅館」等語,使女大生心生畏懼、不舒服,陳男重創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移送監察院將陳立儒依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也認定陳立儒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嚴重傷害司法形象,通過彈劾,也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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