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四大內容,包括刪除現行例外得使用獸鋏之規定,全面禁用;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之要件、「備查制」及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罰;擴大得沒收、沒入犯罪或違規相關物品之範圍;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
農業部表示,獸鋏因會造成誤觸動物的嚴重傷害,《野生動物保育法》已明文禁止獸鋏之製造、販賣及使用,且不論是農民防治獸害或是原住民族狩獵,均有其它工具可替代,實務上亦已極少使用,因此本法納入相同規範,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農業部說明,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倘為非定期性、無法事前預知之申請,應有多元彈性措施,以尊重其傳統狩獵禁忌、貼近實務需求,故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之要件,以及如出生或除喪禮俗等狩獵需求之(事後)「備查制」。
此外,農業部指出依現行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應處行政罰鍰;但若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卻無明文規範,導致以往偶有原住民因此受司法追訴及判刑。
農業部說明,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既受憲法所保護,實有必要針對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明訂其行政罰,避免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狩獵行為課以刑責,並兼顧野生動物保育。
農業部說,一般刑事犯罪或行政違規行為,得沒收或沒入之物品,以屬於犯罪或違規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有鑒於違反本法規定者,對於野生動物之保育危害甚大,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於非屬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或違規之相關物品,亦應適當處置,爰擴大範圍,不問該物品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收、沒入,以避免行為人心存僥倖。
農業部並指出,鑒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圍捕,可能造成國家社會資源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飼主通報義務、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另因圍捕過程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爰加重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以防範類似案件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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